对自慰现象的解析、训导及牧灵关怀 (上) 1708

关于自慰,有人认为是大罪,也有人认为是解决生理需求的合理行为,还有人认为是人生成长阶段的正常举动。更多人觉得是让人听了脸红、难登大雅之堂的难堪论题。作为一名司铎,通过告解圣事可以深刻了解,这确实是一个令很多人困扰的问题。你对此如何看待呢?在接下来的篇幅中,就让我们来逐步解析这一现象、指明教会训导、并给与现实生活中的相关辅助。

1.   定义

自慰(self-gratification),传统上称为“手淫”(masturbation),也称为“自渎”(self-abuse)。社会上多用“自慰”一词,而教会倾向用“手淫”。“淫”和“渎”的价值取向比较强。在本文,自慰和手淫是互通的词汇。

所謂“自慰”,就是指用手或器具刺激性器官而产生快感的行为;男性透过这方法而引致射精,女性用这方法达到性高潮。

2.   现象

对于手淫这一现象,让我们看看香港圣神修院2015年出版的《婚姻伦理》(卷二)提供的普查数据。数据源自美国二十世纪的金赛博士(Alfred Charles Kinsey,1894-1956)针对人类性学所做出的专门研究。在1940-1950年间,金赛博士带领的团队对1000多人进行访谈;数据显示,在所访谈的对象中“有94%的男性和40%的女性”都表示有自慰现象。《婚姻伦理》一书的作者继续写道:“至于最近的研究结果,也证明男性自慰的比率和金赛博士的调查相同,而女性自慰的比率则增加到70%,甚至更多。同时,在青少年中,情况愈趋普遍。”

3. 原因

  • 个人原因:私欲偏情的影响,“温饱思淫欲”;在寂寞、失意、挫折、生理等因素下,更是加大了诱惑;有的人则认为,身体属于自己,只要不影响或危害到其他人,自己就有决定权,没有必要以条条框框“禁锢”自己。
  • 社会原因:数不清的不健康网站就在弹指间;性罪恶的商业化及商品化(伤风败俗的影视节目、生意红火的性趣用品等);社会上及心理学界认为自慰是解决生理需要的正当行为,虽然并不是什么光明正大之事。
  • 处境原因:一些未婚的成年人有手淫行为,由于他们既没有独身奉献生活的召叫,又没有两性关系的伴侣。有些结婚的人有手淫行为,由于当时的情形不允许他们有正常的夫妻性行为:如因工作或坐监致使夫妻长期分居,或一方有重病等。若是已婚的成年人,更喜欢手淫而不是与身边的配偶过正常的性生活,那么就应对这一恶习负有更大的伦理责任。

4.   圣经

圣经上没有直接有关自慰的教导。旧约中说道:“人若遗精,应用水洗净全身,直到晚上是不洁的。”(肋15:16)这里的“遗精”,可指自慰,也可指在睡梦中无意识而发生;“不洁”一词,并没有伦理上的谴责。

新约经文批评了纵欲、淫荡、行不洁之事(罗1:24;格前6: 9-10; 弗5 : 3-5;迦5 :19-21)。虽然没有直接批评自慰,但可将其归类于纵欲与淫荡的类型中。

5.   教会传统

最初五个世纪,在教父或教会圣师的教导中,没有明确提到这个问题。

第一次明明白白把手淫当作罪来描述的是第六世纪的“英国-爱尔兰告解指导书”(British-lrish penitential books)。这个教导到第七、第八世纪已传遍了欧洲,书中对手淫这个罪过的补赎,比其它与性有关的罪的补赎要轻许多;并且青年人所做的补赎,比成年人所做的补赎要轻。

第13世纪,按教会圣师多玛斯的理解,因为自慰这个行为没有向生育开放,便算是违反了天主所安排的自然秩序,以至侮辱了天主;因此堪称是本质上严重的乱序行为。

第17世纪,在加尔文派的清教主义 (Calvinistpuritanism) 影响下,以及一些医学论著把很多疾病归咎于手淫,苛严主义 (rigorism)进入了基督教和天主教神学。

第18及19 世纪 的著述,普遍将手淫视为一条重罪。

6.   教会训导

如今教会对自慰持有什么权威性的教导呢?

信理部在1975年出版的《对某些性道德问题的宣言》(Declaration on Certain Questions concerning Sexual Ethics)可以说是对此问题里程碑式的训导文献。

因为上述《宣言》的权威性及全面性,在这里有必要用一些篇幅引用其部分原文。

该文献第9条指示说:“天主教传统道理所主张的手淫是严重的伦理乱序(a grave moral disorder;需要声明的是,有些中文译本将其错误地翻译为“严重的大罪”,造成对教会道理的误解),现在经常受人怀疑,或明白地予以否认。人们说,心理学及社会学证明,这是性发展的一种正常现象,特别是为青年人。……这种意见违背天主教的教训及牧灵的常例。……事实上在一脉相传、恆久不变的传统中,无论是教会训导当局,或是信友的道德意识,都毫不犹豫地肯定,手淫是一个本质上严重的乱序行为 ( an intrinsically and seriously disordered act; 有些中文译本将其错译为“是内在的严重罪行”)。主要的理由是,无论其动机为何,在正规的夫妻关系以外,故意使用性功能,都违反其目的,因为缺乏道德秩序所要求的性关系。……心理学帮助人意识到,少年的不成熟 (有时延续到少年以后)、心理的不平衡、以及习惯,能够影响人的行为,减轻行为的审慎性(diminishing the deliberate character of the act),成为一种主观上看来不一定总是严重过失(subjectively there may not always be serious fault)的情况。但一般来说,不可想当然地认为当事人没有严重的责任 (the absence of serious responsibility must not be presumed),这将会误解人们的道德能力。”

在1992年出版的《天主教教理》,重申了上述文献的观点,并给出了较为宽容的牧灵指导:“为对当事人应负的道德责任作出一个公允的判断,也为指点牧民的行动,应考虑其感情上的不成熟、沾染恶习的影响、焦虑以及其他心理和社会的因素,可减轻道德罪责,也可减到最低的程度(…factors that lessen, if not even reduce to a minimum,moral culpability)。”(教理,2352)

综上所述,客观上看,手淫属于本质上严重的乱序行为;主观上看,当事人因着不同原因,或许可以减轻罪过的严重性。

本文的下半篇,我们将从牧灵的角度谈谈手淫对人的负面影响,并以问答的形式回应如何活出圣洁生活。 … 待续

文:主徒会士 张思谦神父

新加坡天主教神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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