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政治 教会与国家
当教会在有关社会议题上表达意见时,会经常被指责干预政治。宗教信仰与政治之间的关系究竟应该是怎样的?这篇文章尝试探讨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区别,但互补的关系。
从一开始,我们必须清楚教会与国家之间是有区别的。这是根据福音中耶稣的指导原则:“将凯撒的归于凯撒,天主的归于天主。”(玛22:21)世俗及精神的领域是相互关联的,但却有区别。国家必须尊重宗教信仰的自由及实践,而宗教必须尊重国家的司法权。
教会不可能反对国家:她的角色是协助国家在真理及爱中以正义及怜悯来治理国家。教宗本笃十六世写道:“正义是一切政治的目标,所以也是其固有的准绳。政治不仅仅是一个确立公共秩序的机制:其根源与目的正是以正义为基础,而正义本质上与伦理有关。“(《天主是爱》通谕,28)一个好政府会正义地、公平地治理国家。但何谓正义?人们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一个社会如何确定一条法律是道德或伦理的?每一个人都相信真理与正义的这一事实,指出真理可以被辨明,以及道德规范是存在的。然而,我们是以什么为根据,且如何决定某事物是道德的?道德规范(即真理)是否应以人们普遍的意见为基础,或是依据自然律与理性?
事实是一切观点是由某些世界观决定的,不论他们是无神论者、人道主义者或宗教人士。没有人以其自身的背景独立地来判断事物。例如,谈到人权时,我们也许没有意识到许多有关原则源自于基督信仰对人的理解。为何我们只谈人权,而不谈动物之权?为何杀死动物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杀死人却不能接受?为何当一个人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结束他人的生命时,仍是一种罪行?难道法律不是预先假定了人类而非动物,是独一无二及神圣的,是按照天主的肖像受造的?
同样的,为何今天在大多数国家里,多配偶制是违法的,尽管过去在许多社会中是被允许的?难道不是为了稳固关系,以便保护家庭及其孩子?然而,这难道不也是基于基督信仰对婚姻的理解,即它是由两个不同性别的成年人结合为终身伴侣。
没有任何道德观点是完全中立、客观、“科学”或“世俗”的。每个人的观点是取决于他个人、文化及生活的理念。我们的世界观,包括宗教观,决定我们如何看待生命、人类,以及社会价值观。
法律不可能是正义的,除非他们是以真理、道德及伦理作为基础。然而今天,多数政府不再为其社会道德规范出声。事实上,他们对作出任何存有道德元素的决定感到不安。他们声称所通过的法律仅仅是反映了他们的社会准则及价值观,没有参照任何宗教信仰的观点。不过,我们必须意识到,不论是有意或无意,国家选择在制定及实施法律时,不可避免的必会影响其道德准则的发展。
的确,“这就是教会之社会教导的定位:它无意赋予教会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力。也更无企图把那些属于信仰本身的思想模式与行为规范,强加给那些没有此一信仰的人士。仅希望有助于理智的净化,并促使凡是正当的、合理的,在此时此地都能被承认,而付诸实行。“(《天主是爱》28)教会有权利及义务在道德层面上为社会出一份力。她会把依据自然律及理性得来的观点提出建议,但绝不强加在人的政治生活中,以培养道德良心。
这就是为何教会要对有关外劳在新加坡生活及工作的条件发表意见。对生物伦理学上的课题如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在伦理议题上如有关死刑、堕胎、安乐死、代孕、同性结合及同性伴侣收养婴儿,以及学校性教育方面,她也向政府提出了其观点。
新加坡不是一个世俗的国家,而是一个多元宗教信仰的国家,拥有一个世俗的政府。政府在处理各宗教团体及那些无宗教信仰者的事务时,是保持中立及公正的。这并不意味政府是反对宗教,或者在决策过程中,排除宗教信仰的考量。超过80%的新加坡公民信奉某种宗教信仰。因此,政府为了国家利益,向宗教团体咨询,使其政策得以惠及众人。
我们的政府倡导各宗教团体的和谐,如此它们的信徒为了国家的利益,可以彼此尊重和平共处。它成立了“宗教和谐总统理事会“,支持新加坡宗教联谊会(IRO),促进各族间的和谐。在宗教范围之外,政府成立了“族群与宗教互信圈”(IRCC),让那些没有宗教信仰的新加坡国民也能参与促进信赖与和平共存的对话。
当教会为协助国家建设一个正义的社会与公民秩序提出了其立场,她既不是“将其信仰强加于人”,也不是“干预政治”。教宗本笃十六世在2006年公开活动中接见欧洲人民团体成员时说道:我们不应该忘记,当教会…参与了公共辩论,对多个原则有所存疑或表达撤销意愿时,这并不构成某种形式的不相容或干涉,因为这类的参与仅仅是为指导良心,让他们能够自由地、负责地,按照正义的真正要求去做事,即使这会与权力形势或个人利益有所冲突。
教会不是,也不会成为一个政治实体或政党,寻求世俗的权力,及规定社会的发展方案。的确,“教会不能、也不应该为建立一个尽可能最正义的社会,而挺身实行政治性的抗争。教会不能、也不能代替国家。“(《天主是爱》28条)通过唤起人们的自然律及理性,教会期望促进正义与公益。
公益或“大众的福祉”是“为使个人及团体得以更充分和更容易达到自身的满全、而需具备的所有社会条件“(《教会社会训导彚编》164)。然而,公益不是指每一个人在任何时候所需的一切。为每个人有益的,也应考虑到社会及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为今日及这个时代,也要为未来着想。很清楚的,尽管政治与宗教是有区别,但由于两者皆与人民的福祉有关,有重叠的部分是不可避免的。
就天主教会而言,她参与大众领域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保护及促进人性的尊严,从而有意识地使人特别关注一些不能妥协的原则。
今天,以下的这一些明显的为人所知:
- 生命在任何阶段都应受到保护,自受孕的一刻,直到自然死亡;
- 家庭自然结构的认识及倡导—— 一男一女藉着婚姻盟约的结合——以及防卫以完全不同形式的结合取得司法承认的企图,而这在现实中是损害家庭,并破坏家庭的稳固、掩盖了其特性及其不可取代的社会角色。
- 父母教育子女权利的维护
这些原则不是信仰的真理,即使它们在信仰上得到了更多的光照与证实;它们是刻印在人的本性内,因此是人类共有的。因此教会在促进这些原则上的行动不属于宗教性任何派别,而是对所有人说的,对任何所属宗教派系不予考虑。相反的,当这些原则更多地被否认或误解时,这种行动就更加有必要了,因为这构成了违反人性真理的罪行,使正义遭受到严重的伤害。(教宗本笃十六世向欧洲人民团体成员发表讲话,2006)
教会发表其观点是为服务社会的所有成员,增进人们对道德及伦理的了解。当权利是以个人主义方式提出,而没有提及真理、团结及责任,它们不是真正的正义。教会和国家的界线并不意味着,将信仰从涉及道德和伦理的社会课题上完全分开。真正的民主需要我们对所有建议开放接受。禁止宗教对社会的利益作出贡献就是破坏真正的民主,因为民主意味着所有宗教及文化间的对话。
不仅如此,把理性和信仰彻底分开的企图,预示了文化与宗教间真诚对话的终止的可能性。教宗本笃十六世说:“西方世界一般相信实证主义的宗教体系普遍上是有效的。然而,世界上深刻的宗教文化认为,将至高神明从普遍性的理性排除开来,是对他们最深刻信念的攻击。一个对至高神明充耳不闻并将宗教降格为次文化领域的理性,无法进入文化对话。”(雷根斯堡大学演讲,2006)
归根结底,每个公民都赞同某种信念,不论是信仰的或是哲理的。甚至现世主义者也引用一些有关世界和人类的假设。没有任何道德或伦理体制可以免除以人类尊严的本质、真理及自由为先决条件。虽然天主教会不参与政党,教会及其个别成员,作为关心政治的公民,应该对影响他们生活及公益的政治议题发表意见。
因此,教会鼓励天主教徒要作尽责的公民,不要对政治漠不关心。教宗方济各说:“我们没有人能说,‘我和这些事物没有关联,他们管理。’…不,不,我应对他们的管理方式负责,且尽最大努力,确保他们可以管理得好;我也会视自己的能力、尽最大努力去参与政治。根据教会的社会训导,政治是爱德的最高表达方式之一,因为它为公益服务。我不能洗手不干,对吗?我们都应该有所付出!一个好天主教徒参与政治,贡献出自己最好的,这样那些管理者可以好好地管理。(圣马尔大之家讲道,2013年9月16日)“
一个好的天主教徒是个积极参与及负责的公民。当我们对影响国家的道德福祉的重要议题保持沉默时,我们就是背叛了自己作为天主教徒和新加坡公民的召叫。身为天主教徒,我们每一个人必须根据符合规范的良心及圣经中所描述的道德指南,清楚地表达他或她对新加坡的愿景。
与天主教徒及一切善心人士团结一致,我们必须勇敢地为新加坡及世界的公益而努力,且“教会是人类超越性的标志及监护者”(《牧职宪章》76)。我们的行动“不以即兴的及善变的‘多数人’意见为基础,而是客观道德律的元素,应被承认、尊重和推行。”(《教会社会训导彚编》397)我们需要公正地做出行动、温柔地去爱及虚心地与天主来往(米6:8):维护真理,且常在爱德中。(译:谢文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