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教会的经典(下篇)1735

简介《新编天主教教理》

天主教教理亦称“教理书”、“教理问答”、“要理问答”等,有很多版本,不少以问答形式讲解天主教伦理和教义之手册,一般是为了培育准备领洗、领坚振、领圣体者。

梵二对新编天主教教理的影响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以后,教会各地都继续在革新,出版适用于儿童、青少年、青年及成人的各种教理书,有些过于强调信仰知识的了解及记忆,有些则只注重生活经验的分享和感受,有的缺乏以圣言为中心的完整、有系统的救恩讯息。

教宗保禄六世(1963–1978)在“论现时代的教理讲授”劝谕(1978)中,提出必要的原则,对日后“新编天主教教理”的编写頗有影响。

新编天主教教理的编写背景

藉纪念梵二大公会议二十周年的机会,教宗若望保禄二世(1978–2004)于1985年1月

25日召开了一次非常规的世界主教会议。

此次会议中,与会主教们表达了共同愿望:提议编订一套教理或综合摘要,论述全部天主教信理及伦理事宜,作为各地教理本或教理摘要的参照本。次年成立专门委员会,分三阶段进行编订工作。过程中不断修改,并征求全球各地主教的意见,最后于1992年完成。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于1992年12月8日隆重颁布新编天主教教理。

新编天主教教理的内容

这部教理书忠实地、有系统地提出全面的教导,其来源包括圣经、教会活生生的圣传和真正的训导权,同样地也採纳教父、圣师和教会圣人圣女们的遗训,以便更妥善地明了基督的奥迹,再度振兴天主子民的信德。当然,要重视天主圣神在各时代提示给教会的解释,同样亦须赖信德的光照协助我们透视新的境况及一些从未发生过的问题。

因此这本教理包括了新和旧的事物(参阅玛13:52),由于信仰常是同样的信仰,而且又是新光的泉源。要满全这双重的要求,天主教教理,一方面再度採取“古代”的顺序,即传统的,也是教宗比约五世沿用过的顺序,将教理的内容分为四部分:一是信经,二是神圣的礼仪,以圣事为主,三是基督徒的操守,以诫命为起点,四是基督徒的祈祷。但另一方面,教理的内容却常以“新”的方式表达,以符合我们时代的要求。

后记:《新编天主教教理简编》

为了让人更善用“新编天主教教理”,并为满足2002年10月国际教理大会所提出的要求,教宗若望保禄二世(1978–2004)于2003年成立特别委员会,由信理部部长拉辛格樞机(后为教宗本笃十六世)统领,负责编撰一本“新编天主教教理简编”,以极简洁的表述方式综合同一的教义。经过两年工作后,委员会拟出了一份“计划刍议”送交各樞机和主教团主席进行咨询。从所收回的意见中,整体“计划刍议”得到了绝大多数的正面评价。委员会按所收到的改良建议修订“计划刍议”后,便着手编写了最后文本。

教宗本笃十六世(2004–2013)于2005年6月29日,圣伯多禄圣保禄二位宗徒节日,颁布“新编天主教教理简编”。

简言之,“新编天主教教理简编”可说是“新编天主教教理”的忠实和可靠撮要。它以简明的方式包括了教会信仰的扼要和基本内容,好让教内外各界人士能一目了然,领略到天主教信仰的全貌。

小结

我们教友应更热心、深入地研读“新编天主教教理”和它的简编,认识我们的信仰精髓,以使我们所讲授的信仰,能更深入人心并转化人心,归向天主。

简介《天主教法典》

教会法典(Canon Law) 就是教会法,由教会制定,与国家制定的国法不同。Canon 在希腊文是指水泥匠及木匠所用的准绳,用来测量东西。为信徒们来说,Canon 是教会法典,对圣职人员而言,非常重要;凡欲晋铎者,不可不读。

法典的需要性

教会为一精神体,同时又为一种人性团体。精神体由圣神领导,人性团体则由法律联系,两者不能相冲突。因为一个由人所结成的团体,不能没有固定的规范;教会的固定规范为教会法典;教会的法典当然不能违反圣神的领导,也不能违背教会的精神。

实在,法典为教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教会原是以有形可见的社团组织的形式而建立的。它需要规律,以使其圣统组织架构得以显示;以使其天赋职责的行使,尤其神权及圣事的施行,得以井然有序;以使信徒的彼此关系,遵照以爱德为基础的正义,保障并确定每人的权利得以协调;以使促进基督徒美满生活的公共措施,得到法律的支持、保障与倡导。

天主教法典

在此,介绍教会近代编订的“天主教法典”及其修订版,它们的编写背景、过程及内容摘要。

“天主教法典”1917年首次公布, 共2414条,并分为五卷;后经多次修订,在1983年颁布新法典,共1752条,并分为七卷。

旧法典:1917年的天主教法典

19世纪天主教会面临近代工业化,科技发展和全球传教带来的一系列紧迫问题。中世纪遗留下来的“教会法大全”以及过去几个世纪的教会立法已经不能满足教会的需要,而且庞大的旧教会法体系也难以便捷使用,对实际的宗教生活渐渐失去了指导意义。

因此,为了维护教会的管理体系和更加便利地使用教会法,其重新修订显得特别必要。1869–1870年,教宗碧岳九世召开梵蒂冈第一届大公会议。在会议时,许多主教深信必须清理已作废的和还有效的法律,而要求教宗碧岳九世筹划新的教会法典。

一直到碧岳十世(1903–1914)时,于1904年委托贾斯巴利枢机总负责。最后于1917年,教宗本笃十五世颁布天主教法典。天主教法典共有2414条,共分为五卷:总则、人法、物法、诉讼法、罪与罚。

1917年的天主教法典使得教会成了一个制度化的教会。旧法典中教会的司法特征被强化,而教会的超性特质被淡化。

 新法典:1983年的“天主教法典”

在1917年颁布“天主教法典”后的四十年内,教会学不断发展,两次世界大战使得世界格局的变化日新月异,这就要求修订教会法为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教宗若望廿三世(1958–1963)于1959年宣布召开大公会议并表示将成立修改教会法典委员会,此委员会到1965年梵二结束前数天才正式成立,修改工作依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方向由全球教会法律专家参与,草案亦分送各国主教团及天主教大学并征求意见。1980年再将修订草案交委员会枢机们作书面修正。在将近廿五年的努力工作后,整个法典最后草案呈送若望保禄二世(1978–2004),教宗于1983年1月25日颁布新法典。1983年天主教法典共1752条,共七卷:总则、天主子民、教会训导职、教会圣化职、财产、刑法、诉讼。

在新法典中,教友的权利和地位得到提升,确立了教友在教会中无法取代的重要角色。

小结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颁布新法典时,劝勉所有信徒们,心悦诚服地遵守法典的规定,深望教会的严明纪律得以振兴,并因此使救灵事业,在教会之母童贞荣福玛利亚协助之下,得以日渐昌盛。

参考资料:贾少飞著《融》

文:谢文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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