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圣经里多处提到奴隶时都是平铺直叙,可见当代奴隶制度普遍实行,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肋未纪25:44-46这么说:“你需要的奴婢,应来自四周的民族,由他们中可购买奴婢。此外,可从同你们住在一起的外方人中,或从他们在你们境内所生的后代子孙中,购买奴婢。这些奴婢可成为你们的产业,可将他们留给你们的后代子孙,当作永久的产业,使他们劳作。至于你们的兄弟以色列子民,彼此既是兄弟,不可严加虐待。”经文的意思是,以色列可以在外方人穷困时乘机剥削他们,收购为奴隶,但却要善待自己以色列人。而买回来的奴隶成为个人资产的一部分,也是要留给子孙的财产。
不过他们也承认外方人也有权收购贫困的以色列人,但肋未纪提醒以民在时机恰当时,要尽量伸出援手,赎回落难的自己人。经文说:“若外方人,或寄居在你处的人成了富翁,你的兄弟反而穷了,欠他的债,而卖身给寄居在你处的外方人,或外方人家中的后代;卖身以后,仍享有赎回的权利;他的任何一个兄弟可以赎他。(肋25:47-48)
而梅瑟法律中特别提到了一些对待奴隶的行为态度。其中出谷纪21:20-21关于虐待奴隶所说的,令现代读者相当惊讶。经文说:“假使有人用棍杖打奴仆或婢女被打死在他手中,必受严罚。但若奴婢还活了一两天,便不受处分,因为他是用银钱买来的。”文中最后一句话“用银钱买来的”表示主人把奴仆当着货品,而不当着人来看待。而前文说棍打奴仆,只要没有死在当下,就可以不受刑。言下之意主人可以随意毒打奴仆,却要注意留条活命,就可以不当一回事。这种残暴不义的行为,令人恶心。
出21:26-27也这么说:“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言下之意,主人可以残暴对待奴隶,甚至将他们打到残废,结果主人只需要还奴隶自由,而不用受罚,奴隶也得不到任何赔偿。换言之,奴隶本来就不配有自由,若被打成残而获得自由,就该千谢万谢了。
直到耶稣时代和之后的许多年,奴隶制度依然存在。保禄的书信中不时有提到主仆关系,直接证明奴隶制度的普遍性。只是相较于旧约时代,行为和态度上好了许多。比如厄弗所书6:9说:“你们作主人的,要同样对待奴仆,戒用恐吓,因为你们知道,他们和你们在天上有同一个主,而且他是不看情面的。”哥罗森人书4:1也说:“你们作主人的、要公公平平的待仆人、因为知道你们也有一位主在天上。”
保禄叫主人们要待奴隶公平,但没有说反对奴隶制。奴隶制在当时的社会中那么根深蒂固,还不是一时之间可以推翻的。圣经的内容是否显示奴隶制度在古代被社会认可?答案是“是的”。不单是旧约时代的社会,连初期教会也接受该制度的事实。圣经的内容确实描述了当时的社会现实。但这是否出自天主的命令和旨意?答案是“不是的”。
随着基督徒信仰的逐渐成熟,我们才真正领悟到福音启示的真理。首先是意识到创世记1:27所说的,天主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按他的形象造男造女。为此,所有的人都具有不可抹杀的尊严,任何人都不应该被剥夺此尊严、被驱使当劳役。更重要的,在耶稣的思言行为中,基督徒终于了解到天主是全人类的父,众人是祂的子女,彼此是兄弟姐妹,四海之内皆兄弟,没有任何人有权奴役他人,因此废除奴隶制度就是天经地义的事。
文:萧永伦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