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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别: 圣经疑难

36   熊咬死孩子

列王纪上记载厄里叟追随厄里亚先知,直到 后者被提上天以后,厄里叟接过他的衣 钵。然后在大约八章中,经文描述他经历的一系 列事迹。其中有一个很让人费解的是男孩和熊的故事。这个轶事很短,也很奇怪,且相当令人不 安。事情是这样的:厄里叟上到贝特耳,在路上遇到几个年轻人从城里出来,并嘲笑他说:“秃 头,上来!秃头,上来!”他转过身来看他们, 因上主的名诅咒他们。立即两只狗熊从树林里出 来,将其中四十二个人咬死。然后他从那里去了 加尔默罗山,又从那里他回到了撒玛黎雅。(列 下2: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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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割包皮以免死

梅瑟 杀 死 了 一 个 埃 及 人 后 , 逃 往 漆 米 德扬去投靠司祭勒乌耳。在那里娶了漆颇辣,是司祭的七个女儿之一。为他生了革尔熊及厄里厄则尔两个儿子。好说梅瑟在回埃及的路上,某一黑夜正在露宿之际,天主要杀死他。漆颇辣急忙用石刀给儿子革尔熊割下包皮,算是施行了割损礼,又拿它接触梅瑟的下体(“他的脚”所指),使丈夫也像行了割损一样。如此救了自己的丈夫免受杀害(出4:24-26)。其后漆颇辣带着两个儿子,归回父家居住,直至以民出离埃及后才阖家团聚 (出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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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民长纪的碎尸事件

民长纪第十九及二十章中,描述了一位肋未人所纳的妾,因为和他发生争吵就生气的回父家去。他于是追到白冷劝说,并接她回家。回家路上,经过基贝亚,在那里投宿,有一位厄弗辣因人的老人收留他们过夜。谁知当晚该城的一些无赖之徒竟然来敲打老人的门,要他交出肋未人,好做鸡奸的恶事。而老人为了要保护肋未人,竟然提出交出自己女儿来满足匪徒,最后是肋未人把自己的妾给他们凌辱,满足了他们的兽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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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驴子说话

户籍纪二十二至二十四章有一段关于巴郎先知的故事。话说以色列人出了埃及后,在旷野里流落多年,历经征战,也日益强盛,最后来到了约旦河东的摩阿布旷野扎营,准备进入对岸的福地。当时摩阿布的君王巴拉克,畏于以色列的强大,遂差人远道前往邀请“先知”巴郎来诅咒以色列。巴郎虽然没有信奉以色列人的天主,但也敬畏祂,不敢接受这个差事。不死心的摩阿布王,又派要员带着重金厚礼再度来访。巴郎答复使者说,“既使巴拉克给我满屋的金银,我也不能做任何大小的事,违犯上主我天主的命令。”(22:18) 但梦中天主告诉巴郎姑且去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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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罪恶的繁衍

创世纪第六章有这么一句话:“当人在地上开始繁殖,生养女儿时,天主的儿子见人的女儿美丽,就随意选取,作为妻子。”(创6:1-2)其中提到“天主的儿子”娶了“人的女儿”,令人匪夷所思。其实如果读者了解作者的文字应用,就不难明白该文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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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雅各伯的增羊法

创世纪30:25至31:54有一段关于雅各伯与母舅拉班博弈的精彩描述。话说雅各伯在拉班家呆了二十年,为娶他的两个女儿服侍他十四年,为争取自己获得的羊群服侍他六年。拉班三番四次的更改了雅各伯的工价,后来还想打发雅各伯空手回去。于是雅各伯在最后的六年,设计赢取自己应得的产业,也就是本文所涉及的增羊法。
雅各伯答应再为拉班工作六年,但也清楚协议所应得的工价。那就是六年后,凡在羊群中,那些有斑点的和黑色的绵羊和山羊都算为雅各伯的工价。拉班为得到更多,避免雅各伯有所增获,就在当日把那些有杂色的山羊和绵羊都交在他儿子们的手下管理,而雅各只牧养拉班其馀无斑点的羊。这样的安排显然让拉班一开始就占了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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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罗特与女儿的乱伦

创世纪第十九章,30-37节中有一段两个女儿与父亲罗特(亚巴郎的侄子)乱伦的故事。现代人读了感到非常恶心,但这段故事却是以一种平铺直诉的口气来描述,好像是那事没有什么好大惊小怪。事情就是如此,而文中没有一点嫌弃或谴责的情绪表达,甚至还有默默赞许的意思。为什么会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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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户籍纪中的夫妻关系法

户籍纪一书取名的来源是本书内数次记载了户口调查和士兵登记之事。内容牵涉到天主的许诺与实践,即记述以民获救脱离埃及之后,直达恩许之地边缘的一些事迹,它叙述选民由西乃山起程,在梅瑟领导下,三十八年之久,在旷野中所经历的一些重要大事。除此以外,也记载了一些有关祭献和特殊的规定。这些法律和规定多搀杂在一些史事中,有些是梅瑟时代制定的,也有些是后世增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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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有关亚巴郎的所作所为

旧约创世纪第12至25章讲述亚巴郎的故事。经文首先提到他蒙召多次搬迁。有一回遇到饥荒,遂下到埃及。在那里,亚巴郎为了活命,撒谎将自己的妻子说成妹妹,被埃及法老带入宫内,而亚巴郎换得了些牛羊、公驴、仆婢、母驴和骆驼。但是,经文说上主因此降祸打击了法郎和他全家。却姑息亚巴郎的出卖妻子以求自保。所言让人感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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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一夫多妻制

旧约各书谈到当时的一些男人有多个妻子,视为一个平凡的事。梅瑟法律的仆婢法,说明主人该如何对待多妻: 若主人为自己另娶了一个,对前妻的饮食、衣服与合欢之谊,不可减少。(谷21:10)申命记谈到如何处理两个妻子的孩子名份问题:“人如有两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是长子却是他所恶的妻子生的,在他将自己的产业分给他的儿子的那一天,不能将爱妻的儿子视作长子,而废弃所恶妻子所生的长子。“(申21:15-16)经中还特别提到君王不该有太多妻妾:“不可许他有许多妻妾,免得他的心迷于邪途。”(申17:17)可见古犹太社会是接纳一夫多妻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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