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贪人房舍和妻子

出谷纪 20章1-17 节记载了所谓的“十诫”。其中第17节 说:“不可贪你近人的房舍。不可贪恋你近人的妻子、仆人、婢女、牛驴及你近人的一切。“这句话清楚显示在犹太人的观念中,女人、奴隶和牲畜都一起被视为男人的财产。(另见申5:21)。这就是一般人所谓的十诫中的第十条。在原文中,该声明是一道法律,说明犹太人该尊重近人的财产权,不可贪婪侵吞。

一些基督徒试图将基督教价值观注入这条诫命中,在保留诫命陈述的同时提供了基督教的观点。他们技巧性地将基督宗教的性伦理观点灌输到这条诫命的诠释中。这么做其实有欠妥当,因为古以色列人的性伦理与基督徒的性伦理大不相同。希伯来人对性伦理的错误看法包括对女性的歧视。旧约中记载了许多针对妇女的暴力事件。有些实例是明确的,有些是隐蔽的。许多女性角色被殴打、强奸、肢解和杀害(民长纪19, 21,户籍纪5)。在《梅瑟五书》的法律中也发现了不少对妇女的不正义立法。

在申命纪 22:22-23 中,如果一个男人在城镇内强奸了已婚妇女,那么这个女人就会与犯罪者一起被处死。只有当强奸发生在郊外时,她才能幸免于受罚,因为她无法大声呼救。在先知书中有一种对妇女的暴力以不忠妻子的隐喻显露出来。先知书使用滥交作为以色列与其他国家的立约并融合宗教习俗为比喻,形容他们对天主的不忠。在这些经文中,读者被邀请同情代表天主的丈夫,并支持对不忠妻子(代表以色列人)的暴力处罚。

在约伯传第31章中,约伯以有条件的形式对自己施加了一系列诅咒:如果我犯了这样那样的罪,愿一些适当的惩罚临到我身上。其中一个诅咒涉及通奸。约伯哭着说:“我的心如果为妇女所迷,我如果曾在邻人门口暗候,就让我的妻子给人推磨,让别人与她同寝。因为这是淫行,是应受严刑的罪恶“(约伯传31:9-10)。为什么约伯的妻子要为他的罪受到惩罚?对古代犹太人来说,这是因为“妻子只是一种财物,而通奸只是被视为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此只以侵犯他人财产的罪予以惩罚。”

基督徒试图纠正第十诫所表达的古代犹太人的歪曲观念,于是将这条诫命一分为二。分开的表述为“不可贪恋他人妻”和“不可贪恋他人财物”。然后他们用基督教神学和哲学来提供其伦理诠释,大谈洁德和健全性伦理,以及谴责贪婪的恶习,并将其与嫉妒的恶习联系起来。宣讲基督教伦理本身无可厚非,但生硬地把当代基督徒伦理观加在古犹太人的律法中,就显得非常牵强。

旧约的律法有其当代伦理观的支撑,是由犹太人的领袖在他们的历史背景下为人民制定的,但却把起源归因于天主。我们虽然欣赏他们的信德,就是事事愿意归顺于天主,但却不认同他们把人的法律归源于神的作法。事实上,除了所谓的十诫以外,大多数基督徒并不认识和了解旧约613条律法,更不用说有遵守这些律法了。基督徒不关注它们,当它们不存在一样,因为广大基督徒都“本能”地认识到旧约律法只适用于犹太人,而不是为教会而设,这就是基督徒的“信仰共感”。

文:萧永伦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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